深圳市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促进会(简称:深创会),英文名称:Shenzhen Internet Entrepreneurial Innov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IE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互联网创业创新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市互联网创业创新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参与国内、国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互联网在我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网信办、深圳市科创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国贸商厦 10DE。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加强双方的交流与沟通。
(二)协调社会各方资源,搭建深圳市互联网创业创新和就业服务的支持合作平台,构筑深圳市互联网创业创新产业链企业之间的交流网络,互通有无,共享信息,相互提携,共谋发展。
(三)组织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创业创新发展的活动,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动和促进互联网创业创新产业链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四)成立创业咨询专家团,培养创业咨询师队伍,组织专家开展创业辅导服务,为互联网创业创新人士提供创业辅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建立和完善国际视野下的培训交流与合作机制,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六)办好网创会刊物;开展咨询;接受委托组织本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价、推广应用;主办或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七)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互联网创业创新发展状况年度报告及相关行业信息。
(八)监督、指导、协调网创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及权益
第八条 本会分为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单位成员以互联网创业创新产业链相关企业为主。个人成员以具一定影响力的个人互联网创业创新者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是与互联网创业创新产业相关的企业、投资孵化、服务、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个人会员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个人创业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符合第九条第(一)、(二)、(三)款的互联网创业创新产业相关企业、投资孵化、服务、科研、教育及学术性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网创会秘书处审查,由常务理事会批准签发会员证书。
(四)个人会员符合第九条第(一)、(二)、(四)款的个人创业者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网创会秘书处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签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联席会长单位:10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50000元/年;
理事单位:30000元/年;
会员单位:3000元/年;
个人会员:经审核,免费。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有权享受各项权益,各级会员享受的权益如下:
(一)个人会员:享有进入个人会员群组获取相关资讯及资源,免费参加网创会举办的创业体验课、公益讲座、主题沙龙及论坛峰会等相关活动;
(二)会员单位:除享有个人会员所有权益外,还享受:每年1次的网创会官方平台(PC端、APP端、微信、各类新媒体号等)新闻发布机会;免费或优惠参加网创会定期举办的各类高端课程;优先参加网创会举办的各类高层次的互访交流活动等;
(三)理事单位:除享有会员单位所有权益外,每年总6次的网创会官方平台(PC端、APP端、微信、各类新媒体号等)新闻发布机会;参与网创会理事会并行使表决权;其市场活动可优先获得协会支持;优先成为网创会服务平台指定服务商;优先获得在网创会各类中小活动主题演讲的机会;
(四)副会长单位:除享有理事单位所有权益外,每年总10次的网创会官方平台(PC端、APP端、微信、各类新媒体号等)新闻发布机会;优先获得网创会定期举办的各类高端活动主题演讲机会;参与网创会会长办公会进行重大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优先参与政府相关部门等领导的联络和沟通;
(五)联席会长单位:除享有副会长所有权益外,每年总20次的网创会官方平台(PC端、APP端、微信、各类新媒体号等)新闻发布机会;还享受:全面支持联席会长单位举办的各类社会活动和市场推广活动;全面协助落实其政府各项政策及对外联络公关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网创会由会员(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少于 1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 1/3。
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 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联席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等额/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 2/3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名誉会长及顾问专家委员会。名誉主席、名誉会长由网创会聘请具有较高威望的政界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对政府各项政策进行解读和提供政府资源,便于政策更好的落地实施;顾问专家委员会同样由网创会聘请社会行业专家、教授担任,主要负责对行业宏观环境的分析、研究与预测。
第二十二条 本会还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且不得低于 9个。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或监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在 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