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4 12:30:59 文章来源: 浏览量:101462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财政厅社保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20年9月21日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0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以工代训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对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二)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上述企业应为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企业的界定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执行。或税务信息系统已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企业类型进行划分的,可根据税务信息系统予以划分界定。

  (二)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当月增值税指标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企业法人单位),并且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对在2020年5月9日后,变更企业登记的、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以认定。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符合本通知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职工,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月份从2020年1月开始,2020年12月结束。企业在多个月份均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月份数享受相应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二)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

  (三)企业可同时按规定开展适岗培训和以工代训。

  (四)同一企业,在本文实施期内,只能申请一项以工代训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粤人社规〔2019〕43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五)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在截止时间前受理的,其后审核通过的,可继续发放培训补贴。

  (六)各市可在省明确的范围内,根据实际确定具体标准。

  四、补贴申领和发放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以企业参保名称提供参保职工以工代训人员名单、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核实职工参保情况的,无需提供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企业不需要提供以工代训培训计划。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中小微企业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如就业困难人员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无需提供该项材料。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指标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并审核,材料齐全的要予以受理。各地审核后要在相关网站上按月公示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名称、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文件在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一年。在开展以工代训工作过程中,如遇到什么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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