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初创企业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16 22:44:39 文章来源: 浏览量:4239

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和休学创业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申请资料

  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4.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发放方式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