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港澳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12-20 18:56:27 文章来源:政府官网 浏览量:6341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澳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根据国家鼓励港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内地相关科技计划的原则性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本规定所称深港澳科技合作项目,是依据深圳与香港、深圳与澳门政府间合作协议设立的深港澳科技合作项目资助计划。


第三条【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下简称“深圳申请单位”)。

(二)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以下简称“香港申请单位”)。

(三)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澳门申请单位”)。


第四条【项目类别】深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重点面向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和成果产业化,包括以下三类:

A类:深港、深澳联合资助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香港创新科技署以及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征集、联合评审、联合资助。

深港、深澳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B类:深圳单方资助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选题、发布、评审和资助。

该类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向深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公开征集并确定重大技术攻关课题,向港澳申请单位发布,由港澳申请单位申请承担。

C类:深圳单方资助的港澳成果产业化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征集、评审和资助。

该类项目由港澳申请单位独立提出申请,鼓励科研成果在深圳产业化,对研究领域与研究方向不加限制。


第五条【资金预算】深港澳科技合作项目的财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及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在职人员薪酬和一般行政开支。

(一)设备费:包括购置设备费、试制设备费、设备改造与租赁费等。

C类项目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在港澳开支的部分用于购置设备或试制设备的金额不超过该设备购置或试制费的50%。

(二)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外聘审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三)人力资源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

劳务费不设统一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薪酬和福利,均可开支劳务费。

绩效支出包括给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绩效支出不超过深圳市财政资助额的50%,企业的绩效支出不超过深圳市财政资助额的20%。港澳申请单位根据本单位相关财务规则执行。

(四)其他费用:对财政资助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统一编入“其他费用”科目,限额在30%以内。项目预算只要求编列一级预算编制科目,不需提供测算依据,报销时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的事项,可提供收据、刷卡凭证、小票等,或凭项目负责人签名据实列支。港澳申请单位的相关管理费用可在本科目中列支。

(五)预算调剂: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不超过特定预算科目控制限额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合同规定的科研资金支出范围内调剂预算科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批准,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备案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调整支出计划。项目总预算或设备费变动,需由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调整支出计划。

(六)A类、C类项目深圳市财政最高资助额度为单项人民币300万元。

(七)A类项目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深圳市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B类项目课题来源为企业的,深圳市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余下部分由提出课题的企业承担。


第六条【申请条件】申请深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于申请单位;

(二)项目不与国家、省科技计划发生重复;

(三)项目组成员严格遵循科学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四)申请A类项目的深圳申请单位,必须提供港澳合作单位递交香港创新科技署或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申请书复印件和合作协议书(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七条【申请指南和项目征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发布深港澳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申请内容、申请单位、申请条件、立项程序、拨款程序和知识产权归属等要求。

A类、C类项目可直接依据申请指南自由申报。

B类项目为委托研发项目,港澳申请单位需根据申请指南中发布的委托课题进行申报。委托课题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向深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公开征集并评审确定。


第八条【申请材料】项目申请人需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及附件:

(一)A类项目需提交:

1.在线提交项目申请书;

2.上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扫描件;

3.上传港澳合作单位向香港创新科技署或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递交的申请书扫描件;

4.上传合作协议书扫描件;

5.可以选择上传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扫描件。

(二)B类、C类项目需提交:

1.在线提交项目申请书;

2.上传申请人签名的科研诚信声明、申请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声明等;

3.上传项目组成员履历;

4.可以选择上传该项目成果与深圳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项目受理】项目申请采用网上受理,申请人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提交并上传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系统收到申请表格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审核,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在线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条【专家评审】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综合意见》作为推荐立项的建议。


第十一条【审核下达】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合规性审核,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A类项目须同时获得香港创新科技署或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评审通过方可立项。

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对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评价指标、知识产权归属和进度安排等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

B类项目的《项目合同书》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港澳承担单位、深圳课题提出单位三方签订。

B类、C类项目的《项目合同书》还应对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在港澳开支的金额和用途进行约定。

在提交《项目合同书》时,须同时附上经申请人签名、单位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申请书原件。


第十三条【资产及知识产权归属】

A类项目,由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和收益归深圳申请单位所有,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也归其所有。

B类项目,由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和收益归课题承担方所有,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深圳课题提出方所有。项目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产业化应在深圳进行。

C类项目,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和收益归港澳课题承担单位所有,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也归其所有,但须授权深圳市政府部门和非营利机构无偿使用,并承诺相关科技成果优先在深圳市产业化。


第十四条【资金跨境使用及税务事项】

A类项目市财政资助资金不跨境使用。

B类、C类项目市财政资助资金可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澳三地使用;拨款单位应向税务部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如须缴纳相关税款,由拨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拨款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原账户下开设项目资金子账户(或财务代码),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一)A类项目根据《项目合同书》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完成拨款手续。

(二)B类、C类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供银行账户和请款单(Demand Note),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到拨款银行凭《项目合同书》、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相关票据及表格办理相关外汇汇款手续,承担单位收到拨款后出具收款收据。

B类项目课题来源为企业的,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拨款,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企业完成拨付后进行市财政资助资金拨付。

(三)B类、C类项目分两期拨款,首期拨付80%的款项,剩余20%待项目结题审计后,根据实际支出的金额拨付。


第十六条【中期评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或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资助项目的中期评估,提出中期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审计】A类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B类、C类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拟定审计报告模板,由港澳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聘审计,严格按照审计报告模板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费用列入该项目的“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第十八条【项目结题】受资助项目须在合同约定期内申请结题,项目申请人须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及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结余资金处理

(一)对于已达到项目预期目标并结题验收合格的项目,首期已拨付80%部分资金中剩余资金及利息无需退还,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项目支出;

(二)对于未达到项目预期目标,但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审查认为确实按项目合同约定履行研发任务且合规使用资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剩余资金及利息全部收回,视情况收回前期已使用资金;

(三)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并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批准撤销的项目,按规定退回全部资金及利息;

(四)对于未按项目合同规定按时结题或结题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须退回所获项目资助款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自结题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三年内不可再申请或参与深圳市政府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有效期】本规定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本办法实施前已下达的项目资金,按原合同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